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1237号原告许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小萍,女,汉族。被告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69号22层。法定代表人高兴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超,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瑞娟,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峰与被告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叱红梅
代理
审判员 张叡婕
代理
审判员 成 荔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康 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