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荔民初字第1005号原告郭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员 谭玉勇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军凤 来源:百度搜索“”
郭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荔民初字第1005号原告郭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员 谭玉勇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军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