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2168号原告王海涛。被告杜子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涛诉被告杜子真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于 宙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庞晓晨 更多数据:
原告王海涛诉被告杜子真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2168号原告王海涛。被告杜子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涛诉被告杜子真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于 宙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庞晓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