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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丛民初字第2168号

原告王海涛诉被告杜子真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海涛;杜子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2168号原告王海涛。被告杜子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涛诉被告杜子真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于 宙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庞晓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