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1332号原告范某某,女,汉族,1987年10月17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翟某某,男,汉族,1983年9月4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于2012年8月6日立案受理的原告范某某诉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范某某于201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实际由原告范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马志斌
代理
审判员 黄延梅
人民陪审员 贺小云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子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