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郓商字第1180号原告蒋幼戈,居民。被告郭修臣,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幼戈与被告郭修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幼戈于2012年8月24日以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蒋幼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幼戈撤回对被告郭修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蒋幼戈负担。
审判员 付本灵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