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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郓商字第1180号

蒋幼戈与郭修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郓商字第1180号原告蒋幼戈,居民。被告郭修臣,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幼戈与被告郭修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幼戈于2012年8月24日以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蒋幼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幼戈撤回对被告郭修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蒋幼戈负担。

审判员  付本灵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