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桂民申字第481号 申请再审人(再审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傅显安,男,1961年5月5日出生,壮族,广西田林县人,农民,住田林县。
委托代理人:何剑俊,百色市秉正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陆色安,男,1957年11月16日出生,壮族,住田林县。 被申请人(再审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百色市人民医院。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城乡路8号。
法定代表人:黄维军,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玉,男,1958年2月1日出生,壮族,百色市人民医院医生,住百色市。
委托代理人:莫妙玲,广西澄碧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傅显安因与被申请人百色市人民医院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百中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傅显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罗殿龙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萍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