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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定民初字第1959号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所属地区
河北省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定民初字第1959号原告张某,住定州市。被告赵某,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焦宏伟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立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