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江新法民一初字第1112号原告黄雅媛。原告彭雪峰。委托代理人黄雅媛。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妇幼保健院。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知政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杨晓慧,是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郑平,广东联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2年7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雅媛、彭雪峰诉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黄雅媛、彭雪峰于2012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雅媛、彭雪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黄雅媛、彭雪峰负担。
审判长 赵汝佳
审判员 张妙玲
审判员 邓庆携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凯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