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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2241号

张中芝与王大慧、孙自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中芝,王大慧,孙自新,孙全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2241号

原告:张中芝,女,汉族,1971年1月6日出生,住六安市。

被告:王大慧,女,汉族,1962年5月20日生,住六安市金安区。

被告:孙自新,男,汉族,1952年10月11日生,住六安市金安区。

被告:孙全琪,男,汉族,1986年9月17日生,住六安市金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中芝诉被告王大慧、孙自新、孙全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中芝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孙全琪名下座落于六安市七里站上东阳光城11幢5单元402室、被告孙自新名下座落于六安市皋城路纺织厂家属区5号楼2单元502室,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中芝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孙全琪名下座落于六安市七里站上东阳光城11幢5单元402室房屋一套,查封被告孙自新名下座落于六安市皋城路纺织厂家属区5号楼2单元502室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袁刚锋

审判员  何修胜

审判员  于月华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