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闽民申字第33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德力西集团柳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城站路*******号。
法定代表人:郑学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学能,广西君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梵,男,汉族,1973年3月8日出生,住福建平潭县。一审
被告:广西程远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号江东国际*****室。
法定代表人:粟世煌。申请再审人德力西集团柳州电气有限公司(下称柳州电气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林梵、一审被告广西程远运输有限公司(下称广西程远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民终字第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柳州电气公司申请再审称:根据该公司前往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调取的新证据,既没有广西程远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该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1889492)也是伪造的,故广西程远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审法院未按诉讼程序进行核实,错列当事人,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本院审查过程中查明,(2011)榕民终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柳州电气公司和林梵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且未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符合终结审查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
审 判 长 黄浩洪
代理
审判员 郑 唯
代理
审判员 陈 曦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文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审查:(一)申请再审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二)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四)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以另案解决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