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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兰永民初字第213号

王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5-04-22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兰永民初字第213号原告王某。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徐志旗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孝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