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兰永民初字第213号原告王某。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徐志旗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孝忠 搜索“”
王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兰永民初字第213号原告王某。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徐志旗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孝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