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泉民速字第13号
原告:罗征会。
被告:王远洋。
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6号丰德国际广场3号楼。本院在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原告罗会诉被告王远洋,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不同意适用小额速裁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罗征会诉被告王远洋、第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小额速裁程序,转为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陈 明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元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