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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芜执字第00003-4号

孔绘与高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孔绘,高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芜执字第00003-4号

申请执行人:孔绘,女,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芜湖县人,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执行人:高文,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芜民一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文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拾伍万元(¥15000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 斌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陶静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