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扎民初字第312号原告赵洪江,男,41岁,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委托代理人于政仁,扎兰屯市向阳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齐向平,男,53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刘天文,男,50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洪江诉被告齐向平、刘天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洪江于201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洪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成立
审 判 员 汪永利
人民陪审员 周鹏飞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雪莲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