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莲行初字第00189号原告林建章。委托代理人白理成。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法定代表人宋伟,该大队大队长。
原告林建章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林建章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建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承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
审判长 张 君
审判员 宋宏凯
审判员 耿卫星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左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