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1043号
原告:黄某某。
被告: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4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其余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崇辉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安 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