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2609号
申请执行人:邱国忠,农民。
委托代理人:范嘉贵,慈溪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江志清,农民。本院在执行邱国忠与江志清(2011)甬慈范商初字第25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邱国忠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江志清尚欠申请执行人邱国忠借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1050元、执行费6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260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寿 森 坤
审判员 岑 建 标
审判员 胡 苏 南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熠(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