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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执字第00418号

马宏伟与郑江丽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宏伟,郑江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00418号申请执行人马宏伟,男,生于一九六九年三月十八日,汉族,宝鸡卷烟厂职工,住上马营。被执行人郑江丽,女,生于一九七二年二月二十九日,汉族,宝鸡市金台区润汉宫汗蒸馆业主,住本市中山东路。本院在执行马宏伟与郑江丽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我院(2011)金民初字第019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赔偿损失2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50元。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以2500元结案。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余损失并已当庭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金台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初字第019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海生

审判员  杨 文

审判员  程淑芹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闫宏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