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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知初字第114号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邵海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邵海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知初字第114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红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海敏,男,197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系慈溪市胜山海敏食品店业主,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邵海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3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计34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长  黄文琼

代理

审判员  沈 平

人民陪审员  卢柯权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代

书 记员  戚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