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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章行初字第19号

李贝、郑颖等与章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20-01-15
所属地区
山东省章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道路交通管理(道路)
当事人
李贝;郑颖;章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章行初字第19号原告李贝,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无业。原告郑颖,女,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天桥区,无业。被告章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章丘市东外环。负责人张天贵,男,大队长。

原告李贝、郑颖诉被告章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原告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没有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贝、郑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史金花

审判员  巩传江

审判员  王荣军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静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2)章行初字第19号原告李贝,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无影山新村四区179号,无业。原告郑颖,女,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天桥区镇武街39号,无业。被告章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章丘市东外环。负责人张天贵,男,大队长。

原告李贝、郑颖诉被告章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原告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没有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贝、郑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史金花

审判员巩传江

审判员王荣军

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