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1287号本院受理原告张长富与被告杭州永创大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1日作出(2012)杭西商初字第1287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第2页诉讼费部分有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原调解书第2页“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杭州永创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于2012年6月28日前交纳至本院”,应更正为“案件受理费1791元减半收取895.5元,由杭州永创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于2012年6月28日前交纳至本院”。
审判员 熊英英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