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汕城法民二初字第3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住所:汕尾市区四马路中段。负责人林绍生,行长。委托代理人唐建彬,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曾婷婷,该行职员。被告林彬明,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汕尾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诉被告林彬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林彬明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撤回起诉。受理费人民币1442.06元,减半收取721.0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曾丽华
审 判 员 吕宏辉
人民陪审员 冯晓婷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郑建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