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广法执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胡某。被执行人马某。本院在执行胡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将男孩马朝阳交申请执行人抚养。本院于2012年7月2日作出的(2012)广民初字第1225号民事判决书将男孩马朝阳的抚养权变更给被执行人马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广法执字第20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 贺金良
审判员 张 刚
审判员 张星华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颖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