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华民初字第00590号原告师建之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师建之与被告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师建之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师建之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师建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师建之已交纳,撤诉后应退费25元,下余25元由原告师建之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晓艳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