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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1642号

邹雪芬与龚文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邹雪芬,龚文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1642号申请执行人邹雪芬,农民。被执行人龚文强,农民。本院在执行邹雪芬与龚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龚文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自愿要求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164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寿森坤

审判员  胡苏南

审判员  徐人卫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任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