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二初字第1599号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安庄信用社。诉讼代表人郑占想,任该社主任。被告张国兴。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安庄信用社与被告张国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安庄信用社于2012年8月23日以被告已偿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安庄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小召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 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