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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2282号

许学刚与林铁军、贺广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8-09-26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许学刚,林铁军,贺广涛,刘宗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2282号原告许学刚,男,1978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林铁军,男,1981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贺广涛,男,1978年9月25日生,汉族,住聊城市冠县。被告刘宗景,女,1977年2月26日生,汉族,住聊城市冠县。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宋义军

审判员  张 焱

审判员  向国秀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