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1293号��告马某某,男,1985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刘某某,女,1985年9月2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平芳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江文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