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2094号原告刘继河,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原告刘志旺,男,193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吕刚修,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横山县石窑沟乡。被告刘克升,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横山县党史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继河、刘志旺与被告吕刚修、刘克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刘继河、刘志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继河、刘志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继河、刘志旺负担。保全费200元,免收。(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张静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延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