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秀民初字第275号原告牟科文。原告白桦。原告牟鹏。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宋正发,广西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志华,广西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斌彬。委托代理人李桂强、于林斌,广西独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牟科文、白桦、牟鹏诉被告李斌彬相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3日以希望原、被告自行协商处理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科文、白桦、牟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
审判员 钟 勇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谢菲菲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