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787号原告刘冬林。委托代理人梁辉。被告李敬。被告李胜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冬林诉被告李敬、李胜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冬林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冬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刘冬林负担。
审判员 王 进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廖鹏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