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民初字第1346号
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643084-8),住所地:宁波市开发区环球经贸大厦一楼。
法定代表人:蒋根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谊,该公司职员。
被告:刘菊芬,成年,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胡幸佐,成年,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菊芬、胡幸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物业费为由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菊芬、胡幸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方指挥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代
书记员 宋 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