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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荔民初字第884号

黄木光与黄昭信、黄木学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8-06-21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黄木光,黄昭信,黄木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荔民初字第884号原告黄木光,男,195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委托代理人汤立武,荔浦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黄昭信,男,63岁,住广西荔浦县。被告黄木学,男,32岁,住广西荔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木光诉被告黄昭信、黄木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木光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木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木光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吴金成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明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