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荔民初字第884号原告黄木光,男,195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委托代理人汤立武,荔浦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黄昭信,男,63岁,住广西荔浦县。被告黄木学,男,32岁,住广西荔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木光诉被告黄昭信、黄木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木光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木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木光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吴金成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明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