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肥西执字第00632-1号申请执行人潘启应,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被执行人鹿雁,男,198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本院作出的(2011)肥西民一初字第015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鹿雁所有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袁 飞
审 判 员 宋建忠
代理
审判员 周 伟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殷 雪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