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郓民初字第323号原告宗克树,居民。被告王敏洋。本院在审理原告宗克树与被告王敏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宗克树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宗克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克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告宗克树负担。
审 判 长 王瑞菊
审 判 员 解爱军
人民陪审员 王玉泉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