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2772号原告董会强。委托代理人娄建伟。被告袁双。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会强诉被告袁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8月13日向原告送达受理通知书及缴款通知书,要求原告接到通知后7天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88元,但原告未按时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自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寿宝泉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茹亮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