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芝商初字第358号
原告:烟台众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后七夼村五街*号。
法定代表人:苏晓阳,该公司经理。
被告:宿锐,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
被告:大连鼎盛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号**层*号。
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经理。
被告:莱州明磊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柞村镇
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烟台众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宿锐、被告大连鼎盛石材有限公司、被告莱州明磊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8月2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众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众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57元,由原告烟台众立建材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董海涛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鹏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