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榆郭民初字第00202号原告渭南宏兴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支公司。本院于2012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渭南宏兴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渭南宏兴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渭南宏兴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30元,退还原告渭南宏兴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
审判员 王琴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