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郓民初字第322号原告王锦龙,居民。被告王敏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锦龙与被告王敏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锦龙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锦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锦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王锦龙负担。
审 判 长 王瑞菊
审 判 员 解爱军
人民陪审员 王玉泉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春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