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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观民初字第181号

华亚芬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余慈支公司、赵月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浙江省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华亚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余慈支公司;赵月忠;方龙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观民初字第181号

原告:华亚芬,女,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余慈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金山路**。代表人:潘惠长,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赵月忠,男,196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被告:方龙挺,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亚芬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余慈支公司、赵月忠、方龙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洪 逸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代

书 记员 沈丽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