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星民初字第66号
原告:桂林鸿瑞商务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高新信息产业园鸿瑞园D-9地。
法定代表人:林新凯,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桂林桂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灵川县定江镇三号工业园。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鸿瑞商务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林桂鎏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 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鸿瑞商务印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3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6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素琴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