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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贡井民一初字第333号

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罗某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贡井民一初字第333号原告罗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告刘某,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以本次起诉证据不足,待收集证据后伺机再起诉为由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判员  尹红梅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陶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