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贡井民一初字第333号原告罗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告刘某,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以本次起诉证据不足,待收集证据后伺机再起诉为由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判员 尹红梅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陶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