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一初字第753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杨金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 吴丽秋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卓 更多数据:
王某某与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一初字第753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杨金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 吴丽秋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