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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一初字第753号

王某某与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杨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一初字第753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杨金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  吴丽秋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