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一初字第2037-2号原告陶某。担保人黄某。担保人陶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于201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某名下的桂A×××××小汽车一辆,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李某名下的桂A×××××小汽车一辆;
二、查封担保人黄某、陶某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南宁市青山路10-1号X栋X单元X号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之宁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 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