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新行初字第47号 原告张某某,女,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联盟路。 委托代理人马红军、张悦,金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石家庄市新华区某某局,所在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泰华街。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局长。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石家庄市新华区某某局婚姻行政登记一案,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本诉。 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书面形式明确提出撤诉,其撤诉不存在规避法律的情况,也不存在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的情况,撤诉申请合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 韩 红 陪审员 张吉刚 陪审员 翟洪双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冬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