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857号申请执行人张小妮。被执行人陕西华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纺织城纺一路。法定代表人唐小林,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小妮与被执行人陕西华夏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华夏置业有限公司将违约金2177.32元、诉讼费100元及执行费50元交付本院,现本院已将案件款2277.32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张小妮,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二终字第01326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温育东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常皓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