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鄂孝昌民初字第00501号 原告孝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汪桂轩,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忠俊,该联社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俊峰,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孝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俊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进行庭外和解,原告孝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孝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112元,减半收取556元由原告孝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柳翠红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育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