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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行审字第75号

杭州市西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2)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4-07-1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杭州市西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杭西行审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西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马冬娟。2012年7月30日,本院收到杭州市西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要求依据其作出的西计生征字(2011)第1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责令位于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新沙村的葛小强、俞爱珍缴纳社会抚养费150856.06元及滞纳金603.4元,合计151459.5元。经审查,

本院认为,杭州市西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的西计生征字(2011)第1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法定期限内,当事人葛小强、俞爱珍未提起诉讼,同时亦不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市西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其作出的西计生征字(2011)第1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对当事人葛小强、俞爱珍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何亦波

审 判 员  陈如敢

代理

审判员  吴俊洁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