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仑执民字第1834号申请执行人张善德。被执行人丁明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善德与被执行人丁明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丁明法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甬仑执民字第183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虞文君
审 判 员 周 敏
审 判 员 曹得胜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代
书记员 任瑞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