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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执民字第1834号

张善德与丁明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善德,丁明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仑执民字第1834号申请执行人张善德。被执行人丁明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善德与被执行人丁明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丁明法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甬仑执民字第183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虞文君

审 判 员 周 敏

审 判 员 曹得胜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代

书记员 任瑞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