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邱民初字第1289号
原告:孙立江。
委托代理人:王忠义。
被告:孙玉田。
被告:孙立明,系孙玉田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立江与被告孙玉田、孙立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立江于
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立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孙立江负担。
审判员 武成林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保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