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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邱民初字第1289号

孙立江与孙玉田、孙立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孙立江,孙玉田,孙立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邱民初字第1289号

原告:孙立江。

委托代理人:王忠义。

被告:孙玉田。

被告:孙立明,系孙玉田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立江与被告孙玉田、孙立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立江于

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立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孙立江负担。

审判员  武成林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保卫 来源: